【問】女性被保險人因罹患子宮肌瘤致切除子宮時已年逾45歲,可否請領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原有生殖能力,於加保生效期間因傷病割除兩側卵巢或子宮,致不能生育,且當時年齡未滿45歲者,得洽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開具失能診斷書逕寄勞保局,並自行檢具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連同失能診斷書逕寄勞保局證明書等,經由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但切除子宮時已逾45歲者,不得申請失能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