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實施社會保險之世界各國,對傷病給付多設有一定等待期間,以俾容客觀認定被保險人有無工作能力,排除罹患傷病主觀不能工作之心理,避免給付支出的不當與浮濫。又勞工保險係適當保障被保險人,給付標準尚須兼顧保險財務之負擔程度,故有一定之計算基礎及標準。是以參照多數國家勞工保險規定,此3日稱為等待期,其規定理由綜歸如下:
(1)減少輕傷(病)者的給付申請案件,使投保單位、醫療院所與勞保局間的行政作業簡化。
(2)3日的給付金額甚少,減除診斷書費後實得無幾,不影響被保險人的生活費用。
(3)被保險人少領3日傷病給付金額雖少,但保險基金則積少成多,俾支付重傷、重病者的大量傷病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