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請領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2)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請領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
給付標準:
(1)普通傷害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1年以上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共為1年。
(2)職業傷害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其補償費減為按50%發給,以1年為限,前後共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