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及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於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 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執照處分駕車者。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者。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者。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者。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勞保被保險人如於保險生效期間因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以致受傷,符合上開規定,屬本保險之職業傷害,其因該次傷害以致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經住院或門診治療達4日以上者,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得自不能工作第4日起,請領職業傷害傷病給付。
是故被保險人所患傷害如符合上開規定者,得檢具傷病診斷書正本洽請投保單位填具傷病給付申請書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蓋妥單位圖記、負責人、經辦人及被保險人印章(表格可至本局網站下載使用)於2年請求權時效內一併寄局辦理請領手續。惟如經本局審查,屬普通傷害者,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住院診療4日以上未取得原有薪資者,始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及在家療養期間不在給付範圍。